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后补助、风险补偿、奖励等措施,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型企业孵化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机构开展合作共建和资源共享。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型企业孵化机构运营评价机制,引导、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管理咨询、融资和市场开发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