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实施转化。逾期未实施转化的,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可以授权他人实施成果转化,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拥有优先转化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