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会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和分类评价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考核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聘职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