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九条有效全社会鼓励下列行为:(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二)见义勇为;(三)紧急现场救护;(四)志愿服务活动;(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