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