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