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