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