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