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监督寄养、助养家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