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以下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机械。包括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发电机等。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