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安全、应急以及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