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发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乘客,乘客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待查清原因、消除妨碍后,在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