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条有效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国家对从业资格有规定的,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