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监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