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保护区内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