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等,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