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等,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