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应当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