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业企业的环境噪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向社会公布。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