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