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其负责人应当承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