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