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和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