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和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三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只有法规草案基本构想的,作为地方立法建议处理,对其中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分别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单位负责拟定法规草案。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