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和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