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