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公证名称、从事公证业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