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