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证文书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领取公证文书的,应当在公证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