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