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