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