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