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