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所在地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汇交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至省气象主管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