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护野生动物生长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