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管理:

(一)根据风景名胜区游客容量,规划游览线路,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明确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

(三)完善服务设施,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和景点、景物说明标志,在风景名胜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责任,完善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