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镇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应当选择当地适宜的树种,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道路两侧红线外零星空地,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

城镇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