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