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依法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成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