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依法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成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