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对公园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制度;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

(四)保持公园设备设施、园林景观和园容园貌良好;

(五)负责公园内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六)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和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行为,维持正常游览秩序;

(七)鼓励、支持并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八)建立健全城市公园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