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改造与安置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减少重新犯罪。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应当对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文化、技术培训,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就学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