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在档案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