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已废止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三)北京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