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