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郊区区县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财政、税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