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县城、镇现状建成区内饲养禽畜及宠物的,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