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城、镇、集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厕、垃圾收集站(点)、候车亭、停车场和应急避险场所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