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生态公园古树名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