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八条已修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