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已修改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同意不生育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结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