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和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